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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伟
近日,一则《温县警车遇交通事故见死不救开溜》的帖子在网络流传。河南温县公安局回应称,当事民警因要到广东出差办案,又现场观察两名伤者肢体反应明显,所以未予救助即离开现场。目前已对当事民警记大过处理,辞退涉事协警。(5月18日《大河报》)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从法律的角度讲,如果警察见危不救,就是失职,就应当受到应有的处罚。因此,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路过的警察都应当无条件进行救助,根本无条件可讲。
救人才是最重要的“着急办案”,这应当成为一种公权常识。否则就无以对公权者的责任进行定位,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一方面,“着急办案”只是内部的判断与分析,有什么比眼前的救急更急迫的呢?另一方面,“着急办案”本身也不能成为借口与理由,否则就会为不作为埋下伏笔,甚至在严格的问责条款下,打开了一个缺口,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
众所周知,公务人员的素质某些时候是政府形象的体现,其见危不救不仅是道德命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为此,广东省人大代表、律师朱列玉建议,应规定公务员若见危不救,必须受诸如开除公职的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若对公权者本身无以形成刚性约束,倒逼其严格履职责任,那么又何谈“榜样的力量”? (作者系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