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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天津大港湿地保护区内非法捕杀东方白鹳等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终审裁定,四名涉案人员分别领刑。
2012年10月,被告人王春来、刘玉明、陈士君、桑景权等人,在被告人王春来承包的大港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万亩水塘,先后采用“用药涂抹小鱼鱼鳃制造药饵”和在水草上或水面抛洒农药“克百威”的方法捕杀野生鸟类,造成共计118只野生鸟类死亡,其中东方白鹳20只(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物种)、天鹅1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上述被毒杀的118只野生鸟类均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据了解,本案经天津二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非法投毒捕杀濒危野生鸟类,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均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法院认定四被告人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春来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刘玉明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桑景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士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