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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昨日下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涉毒大案进行公开宣判。其中一案首赵某向钱某购买毒品共1800余克,被判处死刑,另一案被告人分别是汪某和陆某,二人非法购买毒品2144.94克,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赵某曾因贩毒获刑3年,出狱后为筹集毒资,他与钱某联合购买甲基苯丙胺。去年4月24日,孙某受钱某指使,在知情的情况下,从福建省乘坐长途汽车将1800余克甲基苯丙胺运输至本市滨海新区,于25日交给从厦门飞抵天津的钱某。当日下午,赵某以每克180元的价格向钱某购买甲基苯丙胺1800余克用于贩卖,被告李某明知赵某贩毒,还提供工具帮助分量毒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赵某租住处收缴1900余克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咖啡因等毒品,以及部分毒资、毒品分量工具等物品,在李某租住处收缴数十克甲基苯丙胺,在钱某身上收缴数十克甲基苯丙胺及毒资28.9万元。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赵某和被告人李某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钱某犯有贩卖毒品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犯有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钱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获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被告人李某获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另一案被告人汪某和陆某均为吸毒人员。去年年初二人来津贩毒,经陆某联系,二人购买甲基苯丙胺进行分装,之后储存在二人位于滨海新区的租住处。去年6月19日,被告人汪某携带毒品外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其随身挎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500克,后陆某也被抓获,在二人租住处又查获甲基苯丙胺1644.94克。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汪某和陆某非法购买毒品2144.94克,伺机贩卖,二被告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分别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