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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为牟利,与他人合伙在输油管道上钻孔偷油,后被查获。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男子的盗油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3年5月10日至12日期间,本市静海县农民王某伙同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西青区某村西减河堤北侧塘燕复线260号桩处,使用铁锨、扳手、橡胶管等工具,在输油管道上钻孔偷油时被民警发现并逃匿。警方经侦查,于今年2月18日将王某抓获归案。经鉴定,现场被损坏物品价格为45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破坏性方法从正在使用的输油管线中盗取原油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综上,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