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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女,28岁,公司职员。2013年5月23日、5月27日,张某携带卸钉器来到本市河东区万达广场某商铺,假意挑选服装、鞋子、包等商品到试衣间试衣,后用卸钉器将商品上的防盗钉扣卸下,将卸下的防盗钉扣放在未卸钉扣的牛仔裤口袋内,将卸下钉扣的服装、鞋子、包等商品共计86件盗走。后店内工作人员于2013年5月28日报警。
2013年5月30日上午,张某携带卸钉器再次来到该店铺,采取同样手段实施盗窃行为,当其卸下第8件商品的防盗钉扣时,被店内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张某当场抓获归案。经鉴定,5月23日、27日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586.7元,5月30日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2753.9元。后公安机关在张某家中收缴部分被盗物品并发还被盗商家。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积极退赔被盗商家人民币30000元,被盗商家对张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判决。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依靠盗窃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应以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为戒,树立抵制犯罪的观念,以自己辛勤的劳动为自己谋得生活来源。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