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一名男子在醉酒状态下出了事故,不但造成自己重伤,还被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车沿河东区六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十三经路交口以西时,与李某某由东向西顺行停放在六纬路的大型普通客车后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张某自己受重伤。经检验,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3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