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制定6个方面17条措施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及时对接和帮扶困难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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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作者:韩雯编辑:付勇钧2022-07-08 09:38:19

内容提要:根据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我市从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保障6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天津北方网讯:为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原低收入家庭)、特困人员按每人100元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区,可由乡镇(街道)参照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认定程序和标准,为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找不到工作又得不到家庭支持的生活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由急难发生地按照临时救助“急难型”救助程序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吹响高品质生活的“进军号”,如何为品质生活补上困难群体这块“短板”,我市制定6个方面17条措施。

根据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底保障有关工作若干措施》,我市从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强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切实加强组织保障6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在扎实开展好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方面,各区要对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外省户籍人员普遍开展一次走访排查工作,符合条件的要第一时间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对于因疫情导致家庭收入下降,造成生活困难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鼓励具备就业条件的低保家庭成员及时务工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后,给予六个月的渐退期。及时关注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为困难群众发放物价补贴。

在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方面,各区要努力解决群众因突发性事件、意外伤害或因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的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我市居民,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临时救助、低保等保障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连续三个月无法返岗复工,生活困难且无失业金保障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务工单位出具证明,参考本人未参加失业保险情况,可由务工地或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因就业创业失败导致基本生活临时陷入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可给予救助帮扶。

在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方面,定期组织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干部、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加快推进我市低收入人口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分析,强化监测预警。建立困难群众定期数据比对机制,定期开展对困难群众享受救助待遇、家庭成员变化、就业状态和大额支出情况检索排查。依托救助电话、12345服务热线、社会救助“直通车”微信码、“津心办”社会救助栏目等社会救助渠道,及时回复群众诉求,及时对接和帮扶。

在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方面,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审核认定权限下放乡镇(街道)改革后续监管工作,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户、临时救助等审批流程,规范救助对象复审程序,有序推进社会救助“就近申请、全城协办”试点。

除了把实惠让利给困难群体,我市还拧紧“责任弦”,让惠民政策执行“不打折”。各区财政局、民政局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要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结合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深入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和社会救助领域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发挥民政牵头社会救助作用,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津云新闻编辑付勇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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