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10月22日下午分组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许多委员认为,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吸取各方建议意见,已比较完善,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使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范敬宜委员说,在对争议较大的著作权法第43条的修改,经过反复讨论,综合各方意见,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既考虑了和国际公约接轨,又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比较合理。 谷建芬委员说,现在很多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常被广播电台、电视台随意修改,因此法律应规定要经著作权人许可。至于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发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解决。 贾志杰委员认为,法律的名称还是修改为版权法更合适。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王利明委员说,法律修正案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非常必要,但对这项权利的限制,应在法律中有所表述。(张志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