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孤零零”的眼镜蛇蛇头竟然“跳”起来咬伤一个4岁小孩,造成其手指残疾。小孩家长一纸诉状把宰杀毒蛇和丢弃蛇头的村民告上法庭。漳浦县法院近日将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人为因素导致野生动物伤人的案件。 砍掉的蛇头咬残四龄童
2003年4月15日下午,漳浦县盘陀镇兽医站站长曾某在家宰杀一条眼镜蛇,他叫来村里的黄某帮忙。黄某将眼镜蛇头砍下,抛在村里,邻居李某的4岁儿子李新(化名)出于好奇靠近蛇头,哪知蛇头竟然跳起来咬伤他的右手食指,致使其手指弯曲着伸不直,内侧大部分“黑”掉,整个手臂也肿得不能穿衣,人也一直昏迷不醒。 小李新当天被送到盘陀镇一蛇医处治疗后才醒过来。第二天,他又被送到漳浦县赤岭一位老中医处治疗,命虽然保住了,但食指却成了残疾。9月和10月,李某夫妇先后带小李新到深圳进行治疗,虽然孩子的食指不那么弯了,但上半部已萎缩坏死。夫妇俩遂将曾某和黄某告上法庭。 李某诉称,他们带小孩到深圳住院半个月,花了一大笔钱,此外,为了给小孩治疗,做生意的他有半年时间无心经营,故要求曾某赔偿医疗费8609元、住院伙食费800元、护理费5208元、交通费903元;另外他还请求法院对孩子的伤情作出伤残评定,按伤残等级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人曾某作为兽医站站长,明知眼镜蛇毒性大,还是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却把眼镜蛇带回家宰杀,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尤其严重的是,曾某和宰蛇者黄某将宰杀后的眼镜蛇头扔在公共场所,造成小李新右手食指被咬,手指残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蛇头是否扔在公共场所起争议 小孩被蛇头咬伤的地方是曾某的私人场地,还是村庄的公共场所,成了原被告争议的焦点。被告人曾某认为,自己和黄某剁下蛇头后是丢弃于家里的垃圾桶,而不是原告说的丢在公共场所。而且他还认为:小孩的父母亲也没起到监护的责任,自己出于人道主义已经给了李某4000元。曾某还辩称,自己对蛇的种类也不太清楚,自家的孩子生病了,那条蛇是大舅子拿来给儿子当药引用的。 原告代理律师则认为,不管是食用,还是作为药引,被告曾某是抓蛇回家宰杀了,才会导致这个不幸事情的发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辩论后,原告要求两被告给予3万多元的经济赔偿,而被告当庭予以拒绝。法庭对两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漳浦县法院民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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