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消保”条例草案给消费者一把维权新刃 北方网消息:3月10日下午,《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听证会在本市天宇大酒店国际会议厅举行,会上,23名消费者代表对《条例》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来自社会各界的近百名消费者代表报名旁听了本次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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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 |
天津市于1996年制定的《天津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已施行7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巨大变化,房屋、汽车等高档消费品和电子商务、邮购、上门推销等新的消费模式的出现,已超出了原实施办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因此,需要对原有的规定和内容重新定义和完善。《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历时1年多。期间,市人大充分听取了本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咨询了本市各级法院等司法部门,数易其稿,最终形成此草案。因考虑到该条例属公共政策,涉及到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为使民众意见充分体现出来,为日后法律的实施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举行立法听证会,再次对该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本次听证会,市人大从70多名报名者中,选取了23名听证代表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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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逐一提出自己对《条例》的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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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百名消费者代表旁听了此次听证会 |
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就医疗安全、房地产问题、水电暖供应、银行服务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发表各自的意见。消费者普遍对部分行业所表现出来的“霸气”表达了不满,对于商家提供信息不真实、促销活动打“擦边球”等应在《条例》中明令禁止,并警告照此进行下去,将出现“弱者更弱、狂者更狂”的局面。许多代表对《条例》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条例》保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如果消费者出于非生活需要,比如已拥有一套住房,如果再另购一套,是不是不属于“生活需要”,就可以不受《条例》保护呢?代表们建议,“非生活需要”应改为“非生活消费需要”比较妥当。大宗商品要实行准入制商品房首次列入《条例》,也表明此类大宗商品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
代表徐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应规定对大宗商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主管部门应出台大宗商品消费目录,经营者不能经营没有市场准入的商品。如果发现经营者经营非市场准入商品,造成投诉的,要追究经营者法律责任。同时,大宗商品在本市销售,生产厂商必须设置完备的售后服务网络系统。消费者代表刘先生也表示,目前消费者在厂家和商家之间就象一只“皮球”,经常因售后服务纠纷被踢来踢去,因此,建立售后服务社会化网络是必要的。刘先生说,这种售后服务社会化机构应全权负责产品的售后维修,而厂方的主要精力也应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上,此举也是为更好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有代表提出,《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对应当履行修理义务的商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或者退货,并应当按照商品销售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补偿消费者因延误使用而遭受的损失。还有代表质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没有对延误使用赔偿问题做出过规定。作为一部地方法规,设定5%的补偿比例没有根据。而且,实际操作中,消费者遭受的损失很难量化。造成很小损失的,给予5%的补偿,违背公平原则。如果损失很大,5%的补偿又显然不够。此外,信息服务应该纳入《条例》中介机构提供有偿信息不准确,甚至虚假信息,消费者花了冤枉钱,还白白搭上时间、精力。就此,代表建议,《条例》应在有偿信息服务方面加以规定。对于商家以图像、文字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应该全面、真实、透明。
此次听证会历时150分钟,23名消费者代表将自己对该《条例》部分条款的修正意见上交给市人大。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人大作为立法机关,要认真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做好调查工作。本次听证会上消费者代表所提及的问题将作为人大审议该《条例》的参考,使出台的法律能够反映广大消费者的要求。(记者/刘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