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网消息:天津某装饰城保安张某行凶杀人后,在庭审时辩解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昨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书中认为,被害人并未对被告人实施不法侵害,而被告人张某却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乘被害人不备,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两刀,其行为是故意杀人,而非防卫行为,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系某装饰城保安人员。被害人毕某系该装饰城的个体工商户。案发当日上午,几家商户同时装卸板材,致使进出车辆受阻。被害人毕某的妻子要求被告人张某为其调运车辆,张某因故未及时调运。当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毕某的妻子将此事告诉外出回来的毕某。于是毕某找到被告人张某,首先用拳头击打被告人张某的头、面部,将其左耳打破,后双方发生厮打,被他人劝开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毕某及其妻子来到某装饰城保卫科办公室解决问题,其间,被害人毕某不断辱骂被告人张某。装饰城经理即让该单位保卫科科长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趁人不备,从其更衣箱内拿出水果刀朝被害人毕某颈部左侧猛刺两刀,被害人毕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03年6月20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打电话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仅因琐事,竟手持凶器,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捅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张某辩称其行为不是故意杀人而是正当防卫的辩解。经法庭核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平素无任何矛盾,案发前,双方仅因琐事发生争吵,但在解决问题期间,被害人并未对其实施不法侵害,而被告人张某却置被害人生死于不顾,乘被害人不备,持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捅刺两刀,其行为是故意杀人,而非防卫行为,被告人的辩解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考虑本案在起因上,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以及被告人张某是在情急之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且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张某应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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