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我当时还是不在乎??事实毕竟是事实,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总是正确的。
主持人:韩教授,通过佘祥林自己的陈述,我们可以了解到,他当年是在一种精神恍惚的状态下接受审讯的。在这样的前提下获取的口供能具备法律效力吗? 韩: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口供并不是定案的根据,如果只有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实。何况据我们所知,佘祥林讲自己是在精神恍惚的状态下作出的供诉,这种供诉实际上不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作出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这种供诉,不足以为证。 主持人: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有什么方式能够保障公安机关的取证是合法的呢,有没有什么办法来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取证的过程呢? 韩:在我们的审讯过程当中,有的是由于我们司法工作人员本身素质水平不够而采取刑讯逼供方式;有的呢,是我们没有采取这种方式,但犯罪嫌疑人事后说他是在刑讯逼供下这么说的,然后去翻供。这其实对双方都是不利的。正因为有这种情况,现在有些地方的侦察机关采用审讯过程全程录像监控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全程监控不间断的。当有人对证据的取得方式提出质疑的时候,我们可以把监控录象当成证据使用,证明我没有使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而是在正常审讯方式之下得到口供的。 主持人:我们了解到,佘祥林在被捕前,是当地派出所的一名治安巡逻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他当时想,自己当时的口供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调查,然而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却是批准逮捕。 1994年4月,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向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当年的4月28日,京山县检察院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何家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当年没有参予办理佘祥林案,案件被定性为错案后,现正负责调查当时检察机关案件证据的审查过程。 记者:1994年检察机关根据什么对佘祥林做出批捕决定的呢? 何家平:现在这个案件已经知道错了。作为当时我们检察机关向佘祥林的案件中证据之间很多矛盾和疑点都没有审查出来,这就是没有把好案件的证据关和事实关。 根据法律规定,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口供是不能作为案件定性依据的,这也正是佘祥林案突出的疑点。 记者:在当时除了佘祥林的口供之外,有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吗? 何家平:这个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关键性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和疑点,其他方面有些证据。我们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审查好。检察机关当时在批捕佘祥林的过程中,只注重了与公安机关之间的配合,而少了监督制约,对公安机关所出的一些证据过于相信,没有把好关。 主持人:韩教授,我们暂且不论佘祥林之前自己所说的在审讯过程中的遭遇是不是事实;但当时本来应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的京山县检察院,并没有认真调查那份口供的真实性,而是很轻易的相信了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您认为导致当地检察机关失察原因是什么? 韩:作为检察机关,一方面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应该对侦察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这是法律赋予它的一种职责,它没有很好履行这种职责,这是它的失误之一。第二个呢,当公安机关把有关的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提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有审查的责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如果我们在其中有疑点,或者证据有漏洞,证据之间不能够相互映证,证据不能够形成有机的证据链条的话,这种证据就不能证明你所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就是一个犯罪人。 主持人:那么如果说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履行好这种职责,那么谁来监督它? 韩:从现在的监督机制来看,第一呢,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可以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有法律上的监督作用。第二,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工作有监督指导权。第三,就是我们经常讲的人民监督、群众监督,这种监督更具有普遍意义;特别是现在有些检察机关设立了人民监督员,专门负责监督检察机关的本身的工作,我觉得这是很好的方式,值得推广。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了上诉。1995年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佘祥林:那时我真的是看到一线希望。 然而这一线希望带给佘祥林的只是生的希望,并不是无罪判决的结果。 何家平:我们依照法律的规定推给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京山县公安局对佘祥林案件中存在的矛盾和疑点,也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材料上也能看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