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天津市职工购房需求急剧提高及房地产价格增长的实际,为满足借款人对于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潜在需求,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今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将再次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额度,将贷款最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对于已办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能够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单位,职工贷款最高限额可达30万元。 在提高贷款额度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计算贷款额度的存储余额基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条件之一"按照职工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计算"调整为"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及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账户存储总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账户存储总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基于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政策调整,结合测算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其他两个条件即借款人或夫妻双方还贷能力、购建修住房的房屋总价款比例,按照四项条件确定取最低值的原则,以40岁的张先生为例,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40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10%,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8000元,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3000元;配偶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3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15%,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6000元。该职工购买商品房,房价40万元,贷款年限15年。 如采取夫妻双贷方式,测算贷款额度:(单位:万元)
测算贷款额度条件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按还贷能力测算 |
27.9 |
27.9 |
按房价成数测算 |
32 |
32 |
按缴存余额倍数测算 |
21 |
25.5 |
按最高限额测算 |
20 |
30 |
最终可贷额度 |
20 |
25.5 |
此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调整是自2003年3月和8月两次个贷额度调整以来又一次重大调整,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适时推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满足居民扩大住房面积日益增长的需求和带动房地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2004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3.97万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4.6亿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消费提取使用及带动134亿元,个人贷款支持职工购房420万平方米,分别占全市商品房销售金额432.3亿元和销售面积1292.2万平方米的31%和32.5%。截至2005年3月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累计向228,567名职工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200.8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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