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今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本月底是用人单位与未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补签劳动合同的最后期限,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提醒,对于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下月起,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高额的违法成本。 据市劳动和保障局有关人士介绍,无论是本市劳动者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要是用人单位直接招用的,自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也就是说,新法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想免于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就必须在本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本月过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2月起就应该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如果2008年12月31日后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被视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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