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鸣起]:第一,《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这一宗旨。这表明了劳动立法的特殊性。众所周知,由于资本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劳动立法过程中,注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张鸣起]: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都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广大普通的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武器。
[张鸣起]:第二、《劳动合同法》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针对目前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信这些规定将会对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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