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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备受关注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劳动合同法
 
 

  从某种程度上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比《物权法》引起更多关注的法律。

  劳资——这一对在中国曾经讳莫如深的角色之间的争论或曰矛盾开始浮出水面。而进一步观察,其更深的分歧在于,如何判断中国今日的社会矛盾以及应该采取何种立场面对市场经济带来的诸多问题。这分歧不仅关乎立法技术,更关乎价值取向和利益立场。

保护谁的利益
  争论几乎从立法的根本宗旨就开始了。简而言之,就是,《劳动合同法》应该平等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还是应该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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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应该保护谁的利益?是“平等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向劳动者倾斜”?这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立法过程中,舆论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持上述观点的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强资本,弱劳工,资本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审议过程中,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亦认为,法律应该是扶弱抑强。

   保护劳动者权益是国际通行规则。

  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还绝无仅有。    >>> 全部内容

 
 

  全总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指出,劳动争议至少有80%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引起的,有些地方达到了95%甚至是98%。

  真正是因为劳动者无理取闹到法院起诉或者是劳动仲裁的是极少数的,但是劳动仲裁或者是法院诉讼大概90%是劳动者胜诉,去年发生了诉讼案件30多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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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引激辩:劳动者为弱势方惹争议
-人大代表和学界激辩劳动合同法如何保护劳动者
-评论:劳动合同法能否避免“黑砖窑”案再现
-法工委: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
-专家:劳动合同法应“广覆盖”中下层劳动者
 
 
公众积极发表立法意见
 
-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近20万条 70%是职工反映
-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二审 回应19万件百姓意见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共191849件
-劳动合同法草案3万多意见集中在限制加班等方面
-中国公众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积极发表立法意见
 
 
 
 
 
 
·解读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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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消息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专题讲座28日举行
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新规
20日起天津开展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
2月起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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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诞生历程:
 
 
2007年
 
全国总工会通报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实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人大常委会表决决定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第4次审议: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
十届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等
中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三审 规定不同经济补偿标准
人大常委会24日将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6年
 
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二审 回应19万件百姓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劳动合同法草案
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情况发布会(实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 关注和谐劳动关系
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吴邦国参加
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避免恶意苛扣工资
劳动合同法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国务院通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将提交人大审议
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加速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进入调研征求意见阶段
中国专门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积极起草与修改中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07-02)

[张鸣起]:第一,《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劳动法》的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这一宗旨。这表明了劳动立法的特殊性。众所周知,由于资本资源的相对稀缺和劳动力资源的相对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劳动立法过程中,注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关系双方达到平衡,对于劳动关系整体的稳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张鸣起]:从实际情况看,目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大多数都是由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所引起的,在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广大普通的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有了更加充分和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武器。

[张鸣起]:第二、《劳动合同法》着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针对目前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

  首先是强调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规定,一年以上不签书面合同的,就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是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明确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信这些规定将会对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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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
 
(2006-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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