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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质疑养路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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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36条规定:
   “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有关部门表态
财政部:近中期推进六税制改革 择机实施燃油税
……详细内容
相关负责人就交通税费改革
和公路养路费等答问
目前,社会上比较关注交通税费改革进展和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等问题。为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有关情况,新华社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详细内容
养路费07年照常征
开征燃油税前继续征收合法
记者从公路养路费管理处获悉,交通部、财政部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及缴讫证,强调各地要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市公路养路费管理处有关负责人指出,在开征燃油税前征收养路费是合法的,2007年将照常征缴养路费……详细内容
天津电脑联网征收养路费
记者从市养路费稽征处获悉,交通部、财政部印发的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及缴讫证已下发,两部要求各地要抓紧印制,并遵照国务院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在燃油税出台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养路费等国家规定的有关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管工作,确保各项收入的足额征缴……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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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闻

  “在燃油税没有出台前,各地仍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11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向社会的这一公开表态,为当前吵得沸沸扬扬的养路费“合法之争”画上了句号....>>>详细内容


  北京律师宋成军和副教授周泽先后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组织审查,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1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同时建议全国人大迅速通过执法监督程序,叫停违法征收养路费的行为”。
1.养路费征收违反了《公路法》
2.也违反《公路法》的立法意图
3. 养路费征收违反立法授权
   从表面上看,养路费的征收是有“充分”依据的。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其依据存在严重的冲突,不能支持养路费征收的合法性。
庞世耀:养路费的征收存在法律上的严重冲突,不能支持其征收的合法性
  董发宝:征收养路费,依据不足
  周雅君: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与上位法《公路法》冲突,应立即纠正
   从经济的角度看,养路费的存在还具有合理性,它是很多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如果现在就取消它,公路建设的资金就会短缺。因此,在取代它的方案出台并成熟之前,养路费应该继续存在。《公路法》也不例外,1999年修正时就考虑到当时及以后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情况。 立法者希望,今后公路方面的资金筹集应以税收和财政拨款为主,因此取消了关于养路费的条款 ;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养路费起着重要作用
  养路费的合法性问题已经不容搁置。如果养路费的征收是合法还是非法的问题持续下去,有可能导致两种结果:
   其一,公众因为养路费的征收没有法律支持而 拒绝 缴纳养路费,甚至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过去已经征收的养路费。
   其二,交通部门继续强行征收养路费,对拒不交纳养路费的车主处以罚金,甚至将车主告上法庭。
   不难看出,这两种结果最终还将把问题踢给司法机关, 最终只能将球踢给全国人大。
  燃油税所以难产,既不是难在油价高低上(先前油价高时),也不难在所谓的征收技术上,而是难在背后的部门既得利益上——
   养路费一旦被取消,意味着交通部门利益的巨大损失:每年上千亿的交通收费权不再,全国数十万的征费人员将面临转岗下岗,这正如有专业人士曾经指出的:“费改税后,交通部门不仅失掉了一大块收入,最重要的是失掉了上路稽查的权力,摘下大盖帽,变成了筑路工,这恐怕是最难令人接受的。”
  交通部门为何会对收取“养路费”如此兴致高昂?
   因为,养路费的实质并非“养路”,而是“养人”,“养路”异化成“养人”。
   交通部门人事权归地方政府,而财务及相关管理又直属上级交通部门,人事权和财物管理权的分离,直接导致了地方政府为解决就业问题将过多人员安置在交通部门,再加上交通系统内部子弟的安置,人员能不多吗?人员过多的结果,导致的是“养路费”很难被做到专款专用,形成为“养人”而收“养路费”的局面。
   8月28日,河南南阳一司机将郑州市交通局告上法院,指责交通局收取养路费属违法行政,要求法院确认交通局的行政罚款处罚违法,并返回360元的罚款。
9月1日,江苏常州律师章祥兵以常州市公路管理处对车辆所有人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将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推上被告席。
10月14日, 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成军将北京市路政局起诉到了宣武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其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退还其缴纳的养路费3080元
 [ 详细内容 ]
  六年来,养路费的征收依据竟然是一部早该废止的行政规章。当法治在立法及行政领域内无法彰显,我们如何能期待法治降临到每一位公民的身边。常被挂在嘴边并成为一句响亮口号的“依法治国”从本质上是依“宪法和法律”治国,而并非依广义的“法”(一切具有法律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来治国。在我们这样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度,行政权的自我扩张以及唯“利”是图,对有些部门或行政官员而言,当是运用娴熟。而行政机关追求部门利益的典型手段,便是通过一个个看似“合法”的部门规章或条例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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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剑洪
来源: 北方网综合 2006-11-07 13:25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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