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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热力公司亏损是否真实?调价前提是否存在?
赵正军认为,热力公司和中原环保不符合提出调价申请的条件。按照规定:“热价不足以补偿供热成本致使热力企业(单位)经营亏损的;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的。”热力公司供热价格高于供热成本,提出的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燃料到厂价格变化超过10%,因此该调价情形不存在。
按照郑州市价格成本监测所最终认定的热力公司供热成本为:单位收费面积成本0.152元/平方米·天,现行的热力价格为0.165元/平方米·天。而且热力公司为中原环保的第一大股东,热力公司从中原环保利润中分红高达33.18%,2007年中原环保盈利5313.9万元,热力公司应分得利润1765.2万元。热力公司还投资格林期货4000万元、委托百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理财产品3000万元和投资兴建医院达8.7亿元,这些数据和事实充分说明热力公司很有钱,根本不存在亏损。
而两家供热企业的申请并没有财务决算报表等法定材料。
再说中原环保。经查中原环保2006、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财务报表发现,其供热营业利润分别为2268.6万元、2005.7万元和1507.5万元,毛利率分别为21.47%、19.56%和23.21%,其利润率远远高于《暂行办法》所允许的3%利润率。《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热力生产企业利润明显高于规定利润率时,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降价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遗憾的是,物价局不但没有提出降价方案,反而对中原环保的申请不听不证让其涨价成功,所以,这次听证会是违法的。
热力公司代理人拒绝回答赵正军提出的热力公司投资方面的所有问题,物价局代理人也称中原环保的事与案件无关,不予讨论。
辩论:听证会是否严重违反程序
赵正军认为,10月20日召开的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办法》规定,正常的听证程序是经营者申请、被告审核后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但此次听证会物价局却于9月21日先公告听证、9月26日作出监审报告、9月27日两家供热企业才提出听证申请、9月28日物价局作出初审意见。无论从那点来说,这次供热价格听证都是违法。
对此,物价局和热力公司辩称,此次供热调价听证程序上没有问题,听证合法有效。热力公司是8月15日向物价局递交的申请和情况汇报的,8月19日,物价局根据职责,向热力公司作出的受理答复。赵正军所指的9月27日热力公司提出的申请,是发给听审代表的而不是给物价局的,不能证明物价局是在9月27日才收到申请,这是原告理解的错误。
法庭卷宗中《关于受理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调价申请的答复》显示,物价局的答复提前到200年8月19日,比此次听证会“早产”了1808年,赵正军认为这是造假的证据,“早产”文件属违法。对此,热力公司代理人则认为,答复内容的第一行写有“2008年8月15日我局收到”的文字,可以证明此答复时间没有问题。物价局认为,答复落款时间的有瑕疵,并不影响答复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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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价已大降,是否应该开个降价听证会,把不该涨的价格降下来。不能只升不降啊。
煤价已大降,是否应该开个降价听证会,把不该涨的价格降下来。不能只升不降啊。
经济衰退,煤价大降为什么还涨供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