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父亲再婚后想卖掉房产,而远在美国的两个女儿得知后,为要回房产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诉讼中,父亲表示,虽然他曾书写声明表示诉争房是两个女儿的,但那只是赠与,自己有权撤销。南开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诉争房系二原告出资且被告声明中认可其归属,故一审判令确认诉争房归二原告共同所有,被告配合原告过户。
薛玲与薛颖是一对姐妹,二人目前均在美国就职。据姐妹俩称,2003年8月,二人欲共同出资购房,但因都在美国生活无法办理购房手续,就将5万美金直接汇到父亲的银行账号中,委托父亲薛松林办理本市南开区某小区一套房屋的购房手续。薛松林在购房时直接将房子写在了自己名下。2010年3月,姐妹俩回津时,薛松林亲笔书写共同声明,其中明确了上述房屋系姐妹俩共同所有的财产。后薛松林再婚,并想将该套房屋出售。姐妹俩遂与父亲协商,要求将房屋过户到二人名下,但遭到父亲拒绝。姐妹俩为争回房产,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法庭,同时二人表示,房屋过户到二人名下后,薛松林夫妇可在该房内居住至终老。
诉讼中,被告薛松林表示,两个女儿是在其母亲病重期间寄来了5万美金,这笔钱是给母亲治病的,并非为购买房屋。此后,因二原告称在国外需要资金,他将自己原居住的房屋出让,所得首付款60万元,给付二人各30万元。如今诉争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关于二原告所说的声明,并非确认诉争房是二人财产,而是打算将该房赠与二人。现姐妹俩不尽赡养义务,故决定撤销赠与。所以,请求驳回二原告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2日,被告薛松林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价款37.3万元,当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房款。当月5日,二原告给被告汇款5万美金。后被告如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2009年11月,二原告母亲去世。2010年3月,被告起草了一份声明,其中写明涉诉房屋所有权归属二原告,被告与亡妻共有的财产40万元人民币由二原告共同继承或由外孙女继承。原、被告均签字确认了该声明。此后,被告再婚。今年2月,被告将其原承租的一套军产房以90万元价格转让,并分别给付二原告各30万元。
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被告所写声明中明确写明诉争之房系二原告共有,并未提及赠与事宜,声明中关于40万元也写明系被告与亡妻所有的财产。因此,声明已经对各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了界定。被告辩称该声明系其打算将诉争房赠与二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定。二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诉争之房系二原告出资购买,且足以证明诉争之房虽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双方认可该房屋的所有权属于二原告所有。故二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二原告所有,法院予以支持,由此作出如上判决。(涉案人物均系化名)记者孙启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