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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为帮助丈夫洗脱罪名,指使多人出具虚假证言,以证明其丈夫没有作案时间,导致案件延误审理。日前,该女子被蓟县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刑罚,出具假证言的三名“证人”也因伪证罪获刑。
河北省中年女子庞某之夫付某因涉嫌犯抢夺罪、抢劫罪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交到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庞某多次找到中年男子张某,中年女子姜某、张某某等人,要求几人出具证言,证实付某在2009年9月许某被抢夺现金案件中没有作案时间。此后,庞某还于2010年6月拿着自己书写好的证言找到张某、姜某、张某某等人,让三人分别抄写一份,后由庞某交到检察机关。庞某等人的行为致使公诉机关将该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张某、姜某、张某某仍向公安机关出具付某没有作案时间的虚假证言。2010年7月,庞某又找到付某的老姑父王某、表弟田某(均另案处理),要求二人在付某案开庭时当庭出具证言,证实付某在2009年10月温某被抢夺现金案件中没有作案时间。当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付某案时,由于王某、田某的作证,致使法院休庭延期审理。
结合上述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在其丈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指使他人向司法机关出具伪证;被告人张某、姜某、张某某受庞某指使后,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付某的抢劫、抢夺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不能顺利进行,延误了案件的审理,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妨害了司法工作的正常进行,被告人庞某已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张某、姜某、张某某已构成伪证罪,均应予惩处。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10个月,以伪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姜某、张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