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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天津一名男子通过为他人信用卡代还款的方式谋取利息,而代还款的钱是他借来的,多达2405万余元。由于无法归还这些借款,该男子逃匿。日前,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010年5月,段某通过帮助别人归还信用卡欠款的方式谋取利益。代还欠款后,被还款人再给予段某相应好处费和利息。该过程都要通过刷POS机来完成。为了获取代还款的钱,段某以给付高额月息或日息回报的方式,分别找黄某、刘某、徐某等12人借款2405万余元。其间,他给付了部分人高额利息,后因无法返还全部借款而逃匿。2011年10月18日,借款人刘某、徐某找到段某催还借款。段某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自愿陪同二人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本案公诉人认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段某的刑事责任。段某的辩护人辩解道,段某在吸收资金过程中,主动归还被害人资金,主观恶性小,具有自首的行为,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吸收资金2405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段某的犯罪行为给借款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但段某能够自愿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