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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经查,2013年5月23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康某某在其家中趁其丈夫谢某某不备,持刀对谢某某头部连砍数刀,案发后经鉴定黄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提出对康某某强制医疗的意见并移送至宝坻区检察院。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该起案件管辖范围、强制医疗意见书、精神病人鉴定意见书、案卷相关材料及是否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类罪名等内容进行了程序性审查,经综合审查后,认为符合受案条件。依照刑事诉讼规则第154条规定,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公诉部门。2013年7月16日,院公诉部门依法向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经审理,区法院于8月13日对康某某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该案的成功处理,为办理强制医疗案件积累了经验,同时对证明标准不明确、如何适用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法定代理指定等问题的规范工作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