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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与同伙经预谋后,于夜间乘坐地铁,在车厢内寻找单独外出的女性,而后尾随其下车,抢劫其金饰、手机等财物。日前,该男子因抢劫罪被红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甘肃省男青年赵某及同案犯郭某、党某、苟某(均已判刑)系同乡来津打工人员。2012年11月,由郭某、赵某提议,四人预谋乘坐地铁寻找作案目标尾随抢劫。同年11月24日22时,赵某伙同郭某、党某,尾随被害人裴某在本市红桥区洪湖里地铁站下车,在地铁站对面马路上采用捂嘴、拉拽等暴力、威胁手段,抢走裴某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6600余元)后逃逸。黄金项链由三人变卖,所获赃款?l分挥霍。
此后,赵某及三名同伙又分别于2012年12月3日、12月4日晚间,采取上述相同手段,在红桥区果酒厂地铁站尾随下车乘客抢劫金项链、手机等财物。综上,赵某参与抢劫作案三起,涉案金额共计2.1万余元。经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4日22时,在红桥区本溪路地铁站抓获郭某、党某及苟某。2013年5月29日,赵某因其他案件线索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其参与抢劫的事实。 (记者孙启明通讯员王飞郭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