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被告人程某一时利欲熏心,盗窃正在使用中的消防器材,不想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侵害,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2013年7月间,被告人程某多次进入本市和平区某高层建筑楼内,分别从不同楼层电梯间及楼道等处的消防箱内窃得正在使用的铝制消防喷水枪头共计188个及铝制消防水带连接口计30个,并将赃物向废品回收人员变卖以获取非法利益。后被保安人员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程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
检察官提示:程某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大楼内公共消防设施,后予以变卖牟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乍看上去这是一起普通盗窃案件,但由于被告人盗窃的消防器材系正在使用中,其盗窃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如果发生火灾无法及时扑救的危险状况,已经侵害了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人明知上述结果,而放任危险的发生,其行为同时符合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本案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故法院判决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王赫岩通讯员李晶李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