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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上诉人范某、王某的上诉,维持津南区人民法院对两人的一审判决。
2013年8月,上诉人范某(男,1986年6月5日出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伙同哈尔滨市人寇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招工为名,将9名患精神智力障碍、聋哑残疾的被害人,带至建筑工地,并在上诉人范某、王某的看管下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其间,有被害人提出返家要求,遭到范某殴打。而后,范某、王某又将上述9名被害人带至津南区某建筑工地,采取开车接送上下班、返回宿舍后锁至屋内、外出专人看管等方式予以拘禁,并以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且未给付9名被害人任何报酬。2013年9月9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被锁在建筑工地某房间内的9名被害人解救。范某、王某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津南区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强迫劳动罪分别判处范某、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范某、王某均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范某、王某使用暴力、威胁、拘禁等手段,强迫多名残疾人无偿劳动,犯罪情节严重,应以强迫劳动罪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记者赵荣君通讯员杨建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