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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6月23日,天津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试行)》,从7月1日起,本市二氧化硫排污费由每公斤1.26元调整至6.3元、氮氧化物由每公斤0.63元调整至8.5元、化学需氧量由每公斤0.7元调整至7.5元、氨氮由每公斤0.875元调整至9.5元,并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
按照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包括:
(一)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前款规定,由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排污费;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五)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
据了解,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并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但是,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另外,排污费由市级或区县环保部门按月核定,按季或年度征收。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区县环保部门核定收缴。
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加排污者治污减排积极性,对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
(三)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
(四)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
(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六)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
(七)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新调整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指排污者自2014年7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已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进行联网的排污者,其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污染物排放浓度月均值作为4种污染物差别化排污收费的依据。差别化排污收费一律按月核定,按季度征收。
环保部门表示,在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排污者4种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污染物当月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差别化收费。排污者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当季度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差别化收费,并按收费标准收费。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中,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放浓度月均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污染物加1倍计收当月排污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记者霍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