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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无业男子刘某多次被判处刑罚,仍屡教不改。今年6月在用镊子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结果因为盗窃20元,刘某被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判刑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男,43岁,无业。1994年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2年9月刑满释放。2014年4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河东区某烧烤摊处,趁失主李某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将李某口袋内的20元人民币盗走,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控制,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刘某抓获归案,并扣押赃款人民币20元及镊子一把、剪子一把。赃款被公安机关收缴并发还失主。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