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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近日,天津二中院对一起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作出终审裁定。收购、出售多只大雁的被告人徐某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2年下半年,徐某从他人处购买多只大雁,后将其中4只销售给王某。王某又将所购买的4只大雁销售给杜某。经鉴定,上述4只大雁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额雁。2012年10至11月间,闫某、孙某、董某伙同董某某经预谋后,采取在北大港水库内投放“克百威”农药的方法,3次毒杀野鸭子等鸟类30余只,后均销赃给王某,得赃款2800余元,然后?l分。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获刑两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审综合上诉人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原审被告人杜某、王某具有自首情节等,分别判处他们刑罚,量刑在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