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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号令)将于201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次新颁布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旧的《办法》相比有哪些显著改变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有关负责同志。
据介绍,新的《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各环节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对于提倡安全、文明、有度燃放,对于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有效净化社会空气环境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变化一:是在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同时,突出了社会各方面对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的社会责任,如《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政府部门、机关、团体等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必将有助于在本市形成一个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
变化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对烟花爆竹的零售做出了严格的规定,除对零售点的设置布局、安全条件等提出具体要求外,还明确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期间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外,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农历正月初五。这款规定对零售企业的限制进一步加强,对从源头控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起到了积极作用。
变化三:是对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做出了相关规定。《办法》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在建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等平时常见的不文明燃放行为做出了明确禁止,并特别提出“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近亲属陪同看护”。违者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将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变化四:《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对燃放时间做出了严格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物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今后,在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及重大庆典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特别提醒广大群众的是,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事物也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也将按照《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受到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将受到治安处罚。
变化五:明确了宾馆、酒店、婚庆殡仪服务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婚庆殡仪服务中不得有指定顾客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承办婚庆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对在本酒店、宾馆举办婚礼的公民提前告之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同时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因婚庆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对酒店、宾馆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该负责同志表示,公安机关特别是治安部门会进一步加大对《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治安部门要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广泛宣传《办法》,教育广大群众自觉守法,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对酒店、宾馆,婚庆、殡仪服务单位,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等重点部门要逐户开展工作,签订责任书,把工作落在实处。特别是在节假日、圣诞节、元旦等易形成集中燃放的重点时段,要加大对宾馆饭店门前、人员密集区、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力度,积极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对不听劝阻的,要严格依照《办法》给予处罚。同时结合市局开展的“解矛盾,破小案,防事故,保民安”专项行动,认真搞好烟花爆竹的清理整治,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全力收缴非法烟花爆竹,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绝对安全。(通讯员公轩 志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