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量发展的伦理向度与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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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作者:杨东编辑:张瑜2018-03-23 14:14:10

内容提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包括中国经济发展在内的各项事业,也都驶入了历史发展的新航向。

天津北方网讯:3月22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列研讨会第二场研讨会在天津财经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召开。我市社科理论界的专家学者、理论工作者、实际工作部门代表分别从不同角度交流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心得体会。本网摘录部分专家学者发言,以飨网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包括中国经济发展在内的各项事业,也都驶入了历史发展的新航向。“高质量发展”成为新时代各项事业发展的新坐标。解读新时代背景下的“高质量发展”,应始终把握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断:“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这既是“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凸显着其深厚的伦理向度与价值追求。

“质量”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属性

  “质量”一词本身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指事物本身所包含的物理量,二是指事物或产品的优劣程度。“高质量发展”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判断,体现在社会经济关系中更是如此。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表明: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质量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标准来衡量,而是以为别人、为社会生产的质量为标准来衡量。商品作为一种社会性的质量,它不是商品生产者可以随心所欲地生产的,而是具有一定的社会标准或社会要求,这种标准或要求正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也就是说,商品的质量既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又必须经过交换,才被证明是一种符合社会需要的质量。质量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它直接是表现一定的经济关系即交换价值的物质基础”。

  质量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体现,具有与生俱来的价值判断属性。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这种价值判断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商品的质量通过社会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从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反映的是个人与社会、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而质量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作为满足某种社会需要的有一定标准或规格的社会质量,反映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产品质量的运动和变化,都通过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全过程,与社会经济关系粘合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某些方面,正是通过产品质量的运动和变化表现出来的。这种社会经济关系,无一不体现着人们对质量的价值判断。

  质量的价值判断属性,又是以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为基础的。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其价值判断体现着动态性的特征。正是基于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这一论述就是基于新时代条件下,着眼于人们对“高质量”的期盼,所做出的重大战略安排。

“高质量发展”凸显的伦理指向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高质量发展”是必由之路。如何达到高质量,则凸显着深厚的伦理指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虽然“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但“我们要的是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发展”。换言之,高质量发展不仅要解决如何发展的问题,更要解决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集体共享”和“公平正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释放了巨大的发展能量,随之社会伦理与价值取向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个性化与市场化的结合,使得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现状日益凸显。“高质量的发展”,就是“集体共享”发展理念的价值回归。

  正是基于如此,十九大结束不久后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高质量发展“要突出问题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找准突出问题及其症结所在,周密谋划、用心操作”。这种“找准问题”的发展导向,强调的就是“公平”和“正义”,立足点就是要从“集体共享”的原则下,强化人们对于高质量发展的新认识。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个人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如果说“高质量发展”是客观规律和发展大势使然,那么就必须要牢牢把握“集体共享”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这一原则。只有在“集体共享”中高质量发展,才能抉破“不平衡”发展的藩篱,才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真正目的。

  进而言之,特定历史阶段的发展观,往往是依据特定发展阶段的价值取向进行的理性选择。这样的价值取向,既是基于发展的评价标准,也是基于特定历史阶段的实践标准。“高质量发展”即是依据新时代发展的价值取向,依据“集体共享”和“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而提出的发展观。由是言之,“高质量发展”观,就是要按十九大报告所说那样: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与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一论述,正是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现实依据。

“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追求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而高质量发展就是实现美好生活的重要途径。换言之,高质量发展并不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通过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才是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部人类发展史,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发展真谛史,即什么是“好的发展”以及如何实现“好的发展”。如果说“生产力标准”是“好的发展”的工具标准,那么实现社会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则是“好的发展”的最终目的和价值标准。换言之,就目的或价值意义而言,就是通过“好的发展”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生活”,进而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这也正是“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追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发生变化,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 就必须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重大战略举措,将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所谓“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就是体现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追求。归根结底,发展的好与不好,“不是由自己说了算,必须而且只能由人民来评判。人民是我们党的工作的最高裁决者和最终评判者。”这就表明,“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价值追求与制度安排达到的高度统一。一方面,以“实现美好生活”的价值追求必须体现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之中;另一方面,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逻辑必须适应和满足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与向往。

  新时代的高质量发展,注定不再是仅仅关注经济技术的数量指标,关注“好的发展”,聚焦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的发展,已然成为“高质量发展”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是我们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必须把握的客观基点,但是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断变化的新特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在高质量发展经济的同时,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必将是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逻辑闭环和人文关怀。(天津商业大学社会史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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