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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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作者:钟会兵编辑:刘颖2020-05-25 10:19:02

内容提要: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对公民私权利实现了全方位的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地影响。

天津北方网讯: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对公民私权利实现了全方位的保护。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因这部法典的诞生而被深刻地影响。

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事立法

  时代呼唤的回应。民法典草案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被提升到新的高度强力推进,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的目标任务日益艰巨,迫切需要一部适应时代要求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满足新时代人民权利需求,完善格式条款制度保护弱势方权益,增设物业服务合同更好保障业主权利;禁止行为人实施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侵扰他人生活安宁的行为,禁止非法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民法典草案将民事权利保护提升到新高度,适应了人民群众对民事法律的新期待,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实践。

  宪法权利的展开。宪法构成了包括民事权利在内的整个法律权利体系的规范来源,也是包括民事法律在内的国家法律法规的总依据。民法典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同时,民法自身在权利保障方面又是宪法功能的具体展开,比如,宪法规定了人权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民法典作为下位法,可以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来推动人权的实现。民法典的核心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民法典草案从第一条到最后一条,都是在明确民事权利的承认和保护问题以及对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予以指引。民法典以“民”命名,姓“民”为“民”,它以民为本,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全面保障人民的权利,这是民法典的立法宗旨、特色目的所在。可以说,民法典是私权保障的宣言书,它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公民权利保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二、赋予权利系谱的新内涵

  民法典被人们称之为“权利法典”,它的逻辑起点和制度本体就在于“权利”二字。民法典以确认民事权利为经,以保护民事权利为纬,赋予权利系谱新的内涵和意义,构建起了系统完整、周延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

  体现创新性。守成与创新是这部民法典草案的两大突出亮点。在创新方面可圈可点。比如,人格权独立成编意义重大,在世界民生立法中尚属首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由此可见,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这个形式本身就是我国民法典体系的一大创新。当然,除此之外,民法典草案就人格权的规定在立法理念、体系安排、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也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中国经验。又比如,民法典草案对土地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土地的相关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这部民法典草案除了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提出了土地经营权,有利于推动土地利用的现代化、节约化。

  体现科学性。我国民法典是一个体系化的立法,是一个从总则到分则俱全、比较健全完善的系统。所以,编纂民法典既是一门技术,也是一门科学。一是坚持以科学的法学理论和民法理论为支撑,充分运用民法典编纂规律,深入审视民法及相关法律既有的概念、规则、原则,确保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建立在科学认知和科学精神之上。二是运用高超的立法技术和艺术,开展严谨细致的立法论证,既协调好总则与分则的关系,又协调好民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既尊重立法的历史延续性、立足本国国情,又注重吸收世界各国民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编纂出高水平的民法典。三是通过体系整合、缺陷弥补和矛盾消除,解决了我国民法立法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立法散乱的问题,切实增强民法典的针对性、系统性、协调性。

 三、预留权利发展的新空间

  坚持前瞻性。说到底,编纂民法典不是全新的立法,而是在已有相关的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进行编订纂修,这意味着编纂民法典重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但这并不是说民法典不需要保持适度的前瞻性。这部民法典草案对一些不适应新情况的规定还是进行了修改;对已有法律存在的漏洞或没有进行规定的还是进行了补充;对正在形成的民事活动的新形态,一时难以界定权利属性或范围,体现了适当的前瞻性,为这些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将来权利的确立留下了空间。

  坚持包容性。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必然会导致立法瑕疵的存在。单靠一部民法典,不可能穷尽经济社会所有发展的可能,尤其是民法典调整的民事领域,发展变化迅速,新事物层出不穷,有些事物则逐渐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这使民法典的立法“漏洞”在所难免。对此,一方面需要理性看待立法中的争议,以开放性、包容性消弭立法瑕疵和分歧;另一方面则需要专家学者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公民私权利保障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加大调查研究力度,提出针对性的立法修法建议,立法机关对需要修改法律的应当先修改法律,对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当及时解释法律,对需要废止法律的要坚决废止法律,确保民法典始终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民私权利保障的需要。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天津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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