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令35号 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1、为什么要修改颁布《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答:为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伴随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出现房地产拍卖、举办房地产交易会、房屋承租人、共有权人优先购买权重合状态下的优先权设定、如何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行为等新情况、新问题,所以《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对以上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答: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执行《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 3、房屋交易和房地产中介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房屋交易和房地产中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对市场主体有哪些规定?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定销售商品房,应当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 (2)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30日内到天津市房管局备案;房地产中介机构承办业务时,应与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业规范、投诉电话等内容;对中介机构在执业中的一些禁止行为做了明确规定。 (3)对拍卖机构的规定:拍卖机构在拍卖房屋时,应当在有形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进行,并且拍卖的房屋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屋。 (4)对有关单位的规定:房地产交易场所、房地产交易会的组织者、承办者,在成立房地产交易场所、举办房地产交易会时,应到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并保证经营场所的安全,经营行为的规范。 5、如何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屋? 答: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按份共有的房屋,能够按份分割的,共有权人有权处分其自有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房屋应当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6、如何转让已出租的房屋? 答:转让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和房屋共有权人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下,共有权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7、哪些房屋不得转让? (1)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2)权属有争议的;(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4)违章建筑;(5)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8、预购商品房如何转让? 答:购房人将预购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交付使用前转让给他人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尚未付清商品房总房价款的,转让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 (2)已付清商品房总房价款的,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订立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3)贷款购房的,转让人应当事先征得贷款银行同意,有保证人的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 (4)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签定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预购商品房转让合同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委托人、受托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委托的事项、要求;(3)委托费用和支付方式、时间;(4)合同履行期限;(5)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合同双方可采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0、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服务对象公示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内容:(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2)房地产中介服务单位备案证明;(3)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4)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执业规范及投诉电话等。 11、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禁止哪些行为? 答: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用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促成业务的;(2)借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3)为禁止转让的房屋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4)索取服务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的;(5)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 (6)底毁或贬损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声誉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2、为什么要实行房屋交易网上管理? 答:为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满足购房群众需求的产品,为政府出台宏观调控政策奠定基础,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本市实行房屋交易网上管理制度,为当事人提供快捷、安全的服务,为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系统提供信息。 13、违反《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房地产中介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不备案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发生禁止行为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3)成立房地产交易场所、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不备案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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