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总是通过自身的辩证否定实现的。社会和谐也是这样。历史证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就是一个不断从不和谐到和谐,再从新的不和谐到新的和谐的螺旋式上升过程。所谓和谐,就是指相互发生联系的方面处于良性互动状态。在辩证法的视野中,和谐与不和谐是相对而言的,衡量和谐的尺度也是相对的。和谐的这种相对性体现出和谐程度的层次性。从相对性意义上说,人类社会发展的每个历史时期,都曾存在过相对和谐的时候。我国封建社会各个朝代初期,开国的统治者一般来说比较注意推行休养生息政策,注意调整生产关系,使生产力得到一定的发展,民众相对能够安居乐业。例如历史上称颂的“开元盛世”,就是指从唐太宗贞观初年到开元末年的一百多年间,政治比较清明,生活比较安定。大诗人杜甫在《忆昔》诗中曾这样描述:“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意思是说开元全盛时期,连小县城都有上万户人家,粮食装满了公家和私人的仓库,人民生活十分富裕。相对于战乱动荡的岁月,这时的社会可以说是相对和谐的。 然而,和谐从来不是永恒的。“开元盛世”也只是持续了一百多年。后来随着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于是战乱发生,于是朝代更替,于是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不和谐——和谐”的发展新过程。
千百年来,人们一直在追求着社会的和谐。 今天,我们依然在追求。 然而,我们今天要建设的和谐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和谐有着根本上的不同。封建社会的社会和谐,是建立在阶级对立和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不发达,自给自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造成了社会人际关系不丰富,这种社会和谐属于低层次的农业经济的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立在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基础上的,是在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构建的,是更高层次上的社会和谐。正如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的,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是“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这是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和谐社会。 社会主义制度和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为我们构建高层次的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利条件和良好基础。 但是,即使如此,也并不意味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脱离矛盾发展的规律,变成了绝对的、静止的。实际上,社会主义社会同样存在着社会矛盾,存在着不和谐因素,同样会遵循着和谐——不和谐——和谐的发展过程,我们只能在发展的动态变化中来寻求和谐。正如《决定》所指出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任务艰巨而繁重。”在新形势下如何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和谐,我们还在探索之中。在改革开放初期,打破了一些约束生产力的条条框框,激励了生产的积极性,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有了良好的起色,那时的社会和谐可以说是改革初期的和谐状态。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出现了深刻变革,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新的利益阶层出现了,不同利益阶层和群体之间的矛盾凸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也突出了,权力腐败更增加了群众的不满情绪。这些无疑都是妨碍社会和谐的新的不利因素。这些新的不和谐因素的出现是一种对旧的和谐的挑战,它在破除旧的和谐的同时,强烈呼唤新的更高层次的社会和谐出现。十六届六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正是适应了新时期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 诚然,历史发展的自然过程归根结底总会找到并造就出新的社会和谐。但是,社会主体在客观规律面前并不是被动的、无可作为的。如何通过国家工具力量和政策力量协调社会关系,积极主动减少或消除不和谐因素,缩短不和谐的时间过程,尽快达到更高层次的社会和谐,则体现着执政者的责任感,体现着对社会规律认识的深度和驾驭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 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永无止境,不可能一劳永逸,和谐只能是对立统一规律推动下的螺旋式上升——这就是辩正的和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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