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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与同伙预谋后,用超市购物卡及商通卡信息制作复制卡,再上网将原卡低价贩卖给他人,得逞后即使用复制卡将卡内金额消费。购买者发现被骗后随即报警。日前,南开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
今年2月,北京市男青年石某伙同他人来津后,即在“58同城网”、“赶集网”上发布低价出售家乐福超市购物卡及商通卡信息。当月16日上午,被害人李某在网上获知该信息后,与使用“张帅”假名的石某取得联系。二人商定石某以9.2折的价格向李某出售6张金额为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当日14时许,李某在超市二楼售卡处与石某见面,验卡后给付石某5520元。次日上午,石某又主动与李某电话联系,双方商定石某以9.4折的价格向李某出售金额共计8000元的商通卡3张。当日16时许,李某在和平区福安大街与荣业大街交口与石某见面验卡后向其付款7520元。2月18日,李某在本市河东区家乐福超市使用其从石某处购买的上述购物卡消费时,发现6张购物卡中余额仅为1000元,3张商通卡中金额仅为126元。李某发现被骗后当即报警。2月21日,石某以同样方法以7200元价格向被害人赵某出售金额为8000元的商通卡3张。而后,赵某经查询发现3张卡中余额为0,遂报警。2月23日,被害人李某在网上发布求购超市购物卡信息后,与自称“张帅”的石某再次取得联系。当晚,石某即落网。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石某还曾于2013年10月26日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在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别克凯越汽车,后石某伙同周某编造该车系周某亲属所有,周某做生意急需用钱等谎言,将上述汽车抵押给石某一同乡,并向其借款计4.3万元,后石某与周某逃匿。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法院对石某作出前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