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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49岁,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天津市河东区。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一辆丰田汽车,行至本市河东区某酒楼前,遇到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此停留,孙某所驾车辆前部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车前部相撞。吴某的同事何某当场报警,公安机关到场后,被告人孙某归案。经检验,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76mg/100ml。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无视国家法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酒后驾车危害极大,我们要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约束自身行为,以防做出害人害己的事情,不要因为一时的大意,触犯法律,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