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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强天津市机动车污染防治,规范本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限制黄标车通行。
交管部门日前发布通告,依据《天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51号)规定,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以及未按规定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自今年5月1日开始,全市行政辖区内全时段限行,交管部门将对本市黄标车限行区域实施监控。黄标车违反规定在限行区域内行驶的,由交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90条的规定,处200元罚款。
据交管部门统计核定,截至今年3月31日,全市已淘汰黄标车18270辆,但目前本市仍有3.4万余辆黄标车在使用中。交管部门提示,还在使用黄标车的车主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5月1日后上路行驶被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