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 张工
2022年6月8日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天津日报作者:编辑:刘颖2022-07-18 08:2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