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遛狗 出了事该谁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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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作者:新报常健编辑:刘颖2023-12-06 13:30:03

内容提要:宠物犬有的顽皮可爱、有的憨态可掬,这也是很多人喜欢养狗狗的原因。

天津北方网讯:宠物犬有的顽皮可爱、有的憨态可掬,这也是很多人喜欢养狗狗的原因。饲养宠物犬不仅仅只有乐趣,还存在一份责任,其中“遛狗”是主人每天必做的工作,如果把自己的狗交给别人来遛,一旦出问题,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女子小王与小张都在本市工作,她们同租住在一个单元房里。小王饲养了一只博美宠物犬,小博美灵动可爱,小张也甚是喜欢,不仅和小王一起遛狗,还经常给小博美买狗粮。

  一天晚上,小张独自牵着小博美去遛弯,出门后,兴奋的小狗在小张的身后跑来跑去,时不时脱离小张的视线。当走到小区大门附近时,小区邻居、70多岁的李老太也正从此处经过。由于李老太走路较慢,小张从右侧绕过李老太。但是狗狗牵引绳并未缩短,在小张身后的博美犬则从李老太左侧绕跑过去,一时间牵引绳在李老太脚下形成缠绕。小狗狗突然从后面跑过去,吓了李老太一跳,躲闪时又因牵引绳绊住脚而摔倒。顿时,李老太感到腰部刺痛,一下子站不起来了。

  见状,小张以及李老太的家属急忙将其送往医院诊治。后经医院诊断,李老太的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李老太就赔偿问题与小张、小王协商未果,便将小张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并请求小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河北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小张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和鉴定费,共计14152.86元;驳回李老太其他诉讼请求。

  旁听了这起案件,大学生小吴心里怦怦直跳。他告诉记者,近来流行一种全新的遛狗模式——“用证换狗”。大学生可以将身份证、学生证押在狗主人处,然后免费帮忙遛狗,既可以体验养狗的乐趣,还方便饲养人的时间安排,不成想这样“双赢”的局面,也有潜在的法律风险。

  实际上,无论遛狗人和狗主人之间有没有口头或书面协议,他们都形成了民事上的法律关系。其间,如果狗发生丢失、死亡或中毒等意外,就需要辨别属于责任事件还是意外事件。同时,若帮忙遛狗的人发生意外,例如被狗咬伤、摔倒受伤等,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要看遛狗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如果遛狗人自己没有拉住,或存在故意伤害狗狗,让狗狗不舒服从而导致遛狗人受伤的行为,这种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减轻部分责任。此外,遛狗人、饲养人两方,如果是互不了解的陌生人,又没有第三方进行监督的情况下,大学生将自己的证件抵押给狗主人后,如果身份信息被利用,且事后难以举证隐私泄露是由于将证件抵押给狗主人造成的,也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听到法官剖析案件后,小吴喃喃自语,还是不要替别人遛狗,以免引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说法

  本案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小王系饲养人,小张系管理人。在“遛狗”过程中,小张未能有效地管控博美犬是导致李老太受伤的根本原因,而李老太没有抚摸、挑逗博美犬,也就是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可言,因此小张应承担100%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法官表示,“遛狗”并无特定资质要求,小王将博美犬交给已是成年人的小张毫无过错可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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