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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5日,记者从天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本市首部地方消防法规《天津市消防条例》,这部地方消防法规的实施对于加强本市的消防工作、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天津市消防条例》已经不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市公安局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在原《天津市消防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了草拟。2009年11月1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天津市消防条例》。
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是一部在天津滨海新区战略地位确立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时期颁布的,注重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地方法规。它总结了本市多年来消防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新原则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提出了农村地区、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的新要求,确立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原则,强化了灭火救援的保障机制,体现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和与时俱进的精神,对促进本市消防工作的开展,建设平安和谐天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天津市消防条例》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强调政府责任,确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新《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领导职责。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考评,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应急救援任务增加,政府提供经费保障。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新《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安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增加投入,保障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
加强消防社会化,鼓励消防公益活动。新《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六条一款规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强化农村地区消防安全,从基础消防设施着手。新《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农村道路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村庄内主要道路,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农村设有生产生活供水管网的,应当设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应当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关注弱势群体,设消防管理新规。新《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场所供人员住宿的房间,禁止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
调整火灾防范重点,严格交通工具管理。新《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汽车、客运长途汽车、城市轨道客运列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公共交通工具的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并引导乘客疏散。”
保障灭火救援顺利开展,消防队可强行排除灭火救援障碍。新《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六条三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消防队指挥员可以决定强行排除妨碍消防车(艇)通行或者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障碍。”
加大消防处罚力度,增加6类违法行为。新《天津市消防条例》根据消防管理的需要和违法行为的性质,增加了6类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不符合要求,学校、福利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和医院等单位违章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的,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火灾现场情况分别设定了罚则,上述某些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通讯员孔琳 尤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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