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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未成年人指派辩护律师
近日,静海县检察院在对法律援助工作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静海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函》,就通知法律援助的部门、环节、期限、方式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为有效对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该院制定《静海县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函》。该函由四联组成:第一联用于存根,记录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援助理由、承办人、负责人、备注等相关信息,以方便存取与查阅;第二联交援助机构,用于通知机构派遣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法律援助,并注明回复期限;第三联用于回执,规范回执格式,方便援助机构回复指派的援助律师的相关信息;第四联随卷移送法院,用于函告法院指派援助律师的援助事实。(天津政法报 范文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