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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22岁,天津市某公交公司点钞中心维修部工人。2014年4月的一天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汽车行至本市河东区某路边,利用单位配发公交车票箱专用维修工具,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公交车票箱打开,盗窃箱内现金,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2014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下班后多次驾驶汽车行至该地盗窃票箱现金,盗窃现金共计约18000元。案发后,张某亲属已将赃款全部退赔被盗单位。鉴于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还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依靠盗窃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应以本案中张某的行为为戒,树立抵制犯罪的观念,以自己辛勤的劳动为自己谋得生活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