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解雇女职工 知不知道都违法 法官:法律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不以用人单位知晓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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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作者:晚报李倩编辑:李松达2023-12-05 09:59:30

内容提要:我们都知道,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单位说“我不知道她怀孕”呢?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以不知晓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的认定。

天津北方网讯:我们都知道,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能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单位说“我不知道她怀孕”呢?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厘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以不知晓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的认定。

女职工任某入职某制药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地点为天津,标准工时。某日,制药公司以任某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任某对此不予认可,几天后,任某发现自己怀孕,当天便告知制药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任某提交了医院彩超报告单、孕产妇保健手册等证据。任某与制药公司商议未妥,向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任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制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解除时任某已经怀孕。制药公司虽抗辩不知晓其怀孕的事实,但法律对女职工该项特殊保护,并没有规定以用人单位必须知晓为前提。任某怀孕是客观事实,且也不存在隐瞒不报告的行为,故制药公司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另外,制药公司虽提出任某的岗位已经取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对此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而且,即使某一岗位取消,也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合同必然无法继续履行,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制药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与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制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本案是对“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制药公司在任某孕期以其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制药公司抗辩,任某未告知公司其怀孕的情形,故公司不存在过错,但制药公司的抗辩缺乏事实依据,且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并未规定以用人单位必须知晓为前提,故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的认定。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是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实际生活中,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存在特殊困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劳动歧视,保证妇女享有其应有的劳动权。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等法律法规明确就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既是对妇女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也是对包含妇女生育自由等人身和人格权利的保障。用人单位理应承担起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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