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
1994年5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起诉。这个案子率先在检察院内部引起了争议。当时检察官们分成两派,一方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足以采信。而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性质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 但是,内部争议并没有让佘祥林得到澄清的机会。检方只希望警方补充一些证据:1.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资料。2.应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衣物的来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里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服的材料。 案子重又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韩有华感觉到了来自上下的压力。在外面,这起命案已经成为全县关注的焦点,张在玉的家人三天两头闹,严惩凶手的呼声越发强烈。有人甚至说,公检法接受了佘家的贿赂。而在公安局内部,对于佘有罪的认定始终没有动摇过。专案组的干警们都认为无名女尸案已经破了,对于先前认定的事实,不必推翻。当下需要做的,只是补充一部分证明佘有罪的证据。 1994年8月2日,奋战百日之后,京山县公安局出具了补充材料: 1.作案时间距发案时有3月之久,杀人凶器无法寻找。 2.佘祥林拾的蛇皮袋和衣物无法查清。 3.我们对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检验未见血迹。 4.我们对佘祥林烧毁衣服的灰土进行了查找,灰土已清除过,无法取证。 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递到荆州市检察院。虽然公安在补侦中并没有回答检方的疑问,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但这一回,检察官之间的争议却明显少了,他们站在了公安及民意的一边。荆州市检察院将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荆州市中级法院。 在起诉书中检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后见其妻患精神病,佘遂起杀妻另娶之心,于1994年元月21日凌晨2时许,将其妻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沉入水中溺死。 鉴于形势,京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大林当时为佘作了罪轻辩护。 何大林当庭辩称:第一,被告人与另一女青年关系暧昧与“杀妻另娶”之间无因果关系;第二,没有直接证据,证据不足。 当事人向本刊记者回忆,当日的庭审轰动了荆州,民意沸腾。张在玉的家属要求速判、速决。 在法庭上,面对指认自己有罪的各种证据,被告人佘祥林只辩解道:我没有杀张在玉。是她自己失足摔下山坡的…… 1994年10月13日,荆州法院对佘祥林杀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母亲魂断救子路 在一系列“坚硬”的“证据”面前,佘祥林逐渐丧失了自救的勇气。他只是一次次地在被告席上重复着一句话:我没有杀她。 那时,已很少有人相信佘的话。大约有200人来到了京山市委门前,希望政府尽快严惩凶手。 这时候,一位母亲走上了上诉的路。她相信自己的儿子没有杀人,她甚至怀疑那个死掉的人不是儿媳妇张在玉。后来,周围的人认为她疯了。 这个“疯”了的母亲不断地走过周围的村子,一边寻访儿媳妇活着的消息,一边为这些村里人作着法事。 1995年元旦前后,母亲在离家几十公里远的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有了惊人的发现。村支部副书记倪乐平向她证实,前段时间见过一个长得像张在玉的人,当时吃住都在他家里。 倪乐平随后为她开具了一份证明,这份随后被称为“良心证明”的发现,成为最后保住佘祥林性命的关键证据。 1995年初,母亲带着申诉状和“良心证明”来到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与此同时,新的证据引起了受理佘祥林上诉的湖北高院的注意。高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发回重审。 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下发《(1995)鄂刑一函字第2号退查函》。其中明确指出该案存在的5大疑点: 1.本案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后矛盾的、时供时翻的口供,间接证据也不多,且无法构成证据链条。仅依据被告人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以及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 2.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四五种,内容各不相同,在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仅择其一种认定不妥。从案卷材料看,认定嫌疑人魏太平没有作案时间缺乏证据,魏太平家里地上和墙上血迹无法解释。 3.本案的凶器没有找到,仅依被告人佘祥林的口供认定凶器是石头,依据不足;蛇皮袋的主人未查清,无法印证被告人的口供;被告人佘祥林供述将张在玉换下的衣物放在家中烧毁,既无残片,又无证人证言佐证,衣物去向不明。 4.张在玉患精神病没有医生诊断证明,即使有人证实张患病无出走习惯,这也不能否定张自行出走或跟随别人的可能性。 5.本案量刑的重要依据是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代在沉尸处提取蛇皮袋一个,内装四块石头。但从卷内材料看,是先有蛇皮袋后有口供,并非提取笔录记载,根据被告人佘祥林的交待提取蛇皮袋及袋内四块石头。这一证据的证明力值得研究。 同年5月15日,该案再一次被退回到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案子连续两次被退回重查,专案组脸上无光。 为此,公安局特别组织专门班子对有关案情重新进行了调查取证。不久之后,专案组又出具了一份《关于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的补充侦查报告》。 报告依旧围绕着佘祥林的口供展开,并没有出具更新的证据。 报告认为:1.佘祥林1994年4月20日的供述与调查取证的情况一致。又能顺利将办案人员带到现场。结合佘祥林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以及法医鉴定是足以立案的。 2.被告人佘祥林曾在公安机关工作过,具有一定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是不可能一次性彻底交代清楚的。故有多种供述。 3.作案时间与发案时间有三月之久,凶器无法寻找。 4.张在患病期间只听佘祥林的话,只有佘才可以将她带走。 5.佘祥林的母亲于1994年12月30日上访,反映张在玉还活着,并出示了证据。经查,这两份证据纯属虚假。 由于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在之后的一年多内,对于佘案有罪与无罪的争论,转移到了荆州市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并久持不下。 “当时,双方几乎站在了对立面。”一位知情者向本刊回忆,检察院和法院都感觉到案情蹊跷,但是谁都不能说服对方。检方始终拿不出更新、更有力的证据,迫于高院压力荆州中院只有多次拒绝接受检方起诉。 这期间,坚持上诉的母亲,被京山县公安局认为在为佘祥林开脱罪责,已构成包庇罪,提请检察院起诉。 在遭受了长达9个月的羁押后,这位母亲变得又聋又瞎,不会走路,3个月后郁郁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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