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协调降格处理
1996年12月29日,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原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卷宗材料邮寄到中共京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烫手的山芋传到政法委这个不具备办案能力的机关,后果不堪设想。”京山县政法委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如此形容。 案子进了政法委之后,一系列程序步入了快车道。 1997年5月14日,中共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中共荆门市政法委协调。同年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在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此案的协调会。会议决定: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省高院《退查函》中提到的8个问题中有3个无法查清,决定对该案降格处理,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3月31日,按照政法委协调会的指示,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佘祥林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此时发生了另一个变化,公安局专案组组长韩友华已被调至京山县法院担任副院长。 佘祥林当庭的辩解依旧是:我没有杀害张在玉。 佘继续不服上诉。同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改变命运的拐点 “被害人”张在玉的出现,成为这个故事一大转折。 2005年,关于佘祥林杀妻案罪与无罪的争论,早已停歇。佘祥林在狱中掐算着刑满释放的日子。所有人也都已相信3995天的囚禁已经换得了这个男人罪责的救赎。 3月28日,一个自称叫张在玉的女人来到了吕冲村里,她说自己是佘祥林之前的妻子——那个之前一致被认为“死了的人”。 原来被相信并被认定的一切事实都被颠覆了。 2005年3月29日,张在玉“复活”的第二天,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该院此前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书》,称原审裁定认定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本院(1998)荆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和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4月1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发现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办决错误以及依法纠错的有关情况》。 之后,这个显而易见的“杀妻”冤案,以最快的速度被纠正。 4月13日上午,检方在法庭上向法官出具了四份证明:张在玉的证言、张在玉女儿及母亲的户籍证明,还有一份张在玉与女儿的DNA鉴定书。 在法官宣判其无罪的那一刻,佘祥林的思绪似乎还停留在11年前那相似一刻。 “是1994年4月,我是清白的……” 4月15日,雁门乡重又恢复了平静。阳光打在佘家的院子里,阴影下父亲与女儿对坐着,聊得正欢。一队人进来了,他们是来给佘祥林介绍工作的,同时还将免费为佘提供学习手艺的机会。佘为这些人的突然到访而感到惶恐、局促,县上的一位领导打圆场说,一晃11年,你得学会一门手艺养家。 佘祥林手中的烟掉在了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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