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疫情行政诉讼案件宣判:拆除鸽棚正当 驳回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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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作者:晚报李倩编辑:刘颖2020-03-10 10:01:51

内容提要:3月9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同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天津北方网讯:3月9日,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因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同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直播。

  2月15日,红桥区芥园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对原告翟某名下房屋楼顶鸽棚予以拆除。原告翟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红桥区政府芥园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1元及恢复鸽棚原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其所有房屋楼顶南北两侧露台自行搭建鸽棚,估测面积合计60平方米。该鸽棚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经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为饲养信鸽,原告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据了解,为阻断各类潜在病毒传播途径,红桥区九部门联合发出《通告》,要求饲养鸽子的居民对违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棚亭及利用阳台、窗户、露台、屋顶等违规设置超大超宽鸽舍等问题在2月15日前自行拆除整改。被告芥园街道办事处查明相关情况后当日向原告当面送达了《通告》,并与其谈话,讲解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防控措施。原告接到通知后,将饲养的信鸽转移至他处,但未拆除鸽棚。2月15日中午,经沟通后,原告拒绝配合,被告执法人员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对鸽棚予以拆除。

  法院认为,原告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自行搭建鸽棚,在楼道内堆放大量鸽粮和杂物,对环境清洁和公共卫生产生影响,存在次生、衍生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隐患,被告为履行相关文件设定的职责义务,制定工作预案且做了必要准备,且履行了告知送达义务、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在原告未自觉履行应尽义务的情况下,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拆除了原告的鸽棚,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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