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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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作者:崔文俊编辑:付勇钧2021-06-07 08:59:46

内容提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上重要论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认识进一步深化的体现,同时也对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天津北方网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以上重要论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认识进一步深化的体现,同时也对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

建设有为政府,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范围,明确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不是要取代甚至否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是要在保证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着力管好那些市场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经济。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相信市场的作用和力量。另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也不能弱化或者否定社会力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而是要在保证社会力量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下,着力管好那些社会力量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自主解决的,以及适合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自我调节和管理解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宜再通过行政管理解决。

“有所不为,而后可以有为”。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作用,但政府的作用也不是万能的。政府只有敢于放权、善于放权,才能更好发挥自身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和社会,集中力量管理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政府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是要求政府全面履责、为所应为,把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理得更好。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担当、不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各级政府要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明确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职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政府治理体系。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具体职责,主要规定在法律、法规之中。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明确时,可以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结合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确定。所有行政机关都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能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对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克服乱作为,切实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发挥好法治在政府治理中的效能。一切行政权力都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予,都有一定的范围和界限。行政机关必须坚持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不能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采用具有法律上强制力的手段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行政是具有积极性和前瞻性的国家作用,虽然受法律的约束,但仍然有以自己的决定及构想从事活动的空间。在法律规范密度较低的行政领域,更加需要政府发挥积极性和前瞻性的作用,为其所能为。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通常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必要的执法权。由于立法的滞后性以及立法者认识和表达能力的局限性,难免会出现行政机关因缺乏必要执法权,不能充分有效履责的情形。然而,“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运用自身的智慧为所能为。现代行政日益重视官民之间的协商与合作,灵活、富有弹性的行政手段遂备受推崇。一般而言,行政机关在没有获得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提供资讯、签订非正式协议等不具有法律上强制力的行政手段履行职责。不仅如此,除有关事项依其性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缔结行政合同的以外,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履行职责。此外,行政机关在必要时采用奖励、资助、救助等授益行政手段履行职责的,即便没有获得法律、法规授权,亦常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期待,并为法律所允许。

行政机关应当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建设有为政府提供法治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有关国家机关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不利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规定,适时制定有助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赋予行政机关必要的执法权。有关行政机关享有相应立法权的,要勇于担当负责,积极主动立法;没有相应立法权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国家机关的沟通协调,依法及时提出有关立法议案或者建议,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废改工作,确保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始终于法有据。

政府承担着按照党和国家决策部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社会事务的重大职责。各级政府要在党的领导下,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创新行政手段,加快建设有为政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作者为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商业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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