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为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出租房屋(含日租房、网约房)疫情防控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
严格落实出租人主体责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要严格履行出租房屋疫情防控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在房屋出租时,应当查看承租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主动将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相关信息报告至所在社区及派出所,不得知情不报、瞒报、漏报。
二
严格落实承租人个人责任。房屋承租人应当主动向出租人提供本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如实告知个人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旅居史和阳性病例接触史。若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需承担出租人相应主体责任,履行向所在社区及公安派出所报备来返津情况的义务。
三
严格落实来返津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要实时掌握承租人动向,提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来返津要旅行告知和报备义务。房屋出租人要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来返津后24小时内进行落地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减少出行,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前往商超、市场等公共场所,加强个人防护。房屋出租人要协助社区做好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居家健康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承租人、实际居住人从来返津不向社区报备的,引起疫情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四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房屋出租人须加强对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防疫要求宣传和教育,督促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增强疫情风险防范意识,进入小区及公共场所扫“场所码”、测温,规范佩戴口罩,同时按照疫情防控需要主动参加定期核酸检测,确保“应检尽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实际居住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和平区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