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市住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市住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该指导意见,改建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改建项目的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