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教委获悉,市教委、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所属公办普通高校房屋及构筑物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本市高校房屋禁止出租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经营活动。
根据该管理办法,本市高校出租(出借)房屋及构筑物,不得用于这些经营活动:经营(包括生产、加工、储存等)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开设酒吧、歌舞厅、录像厅、台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等;开设汽车修理厂、驾驶培训学校、社会停车场(高校附属医院除外)、加油站等;危害国家和学校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等其他经营活动。
根据加强本市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学生食堂建筑设施由高等学校提供,按照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对服务实体实行“零租赁”,免收管理费。高校引进社会餐饮企业从事学生食堂服务,应按照本市高校学生食堂对外承包经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餐饮企业,不需要履行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在保证高校校园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不被干扰的前提下,为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可以向社会公众开放。高校自行实施管理或者经营,并向社会开放计时收费的体育场馆、运动场地,不需要履行出租(出借)报批手续。(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