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安持续严打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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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作者:新报张艳编辑:李松达2024-01-04 14:12:56

内容提要:2023年12月30日以来,天津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81起,查获烟花爆竹5307箱,82名涉案人员中,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行政拘留17人。

天津北方网讯:2023年12月30日以来,天津公安机关共查处涉烟花爆竹案件81起,查获烟花爆竹5307箱,82名涉案人员中,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人,行政拘留17人。

1月1日,公安河东分局民警在某小区一居民住宅内查获烟花爆竹245箱,并将嫌疑人彭某当场抓获。1月2日,彭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临近春节,公安机关再次提醒市民,当前天津依然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那么,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具体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对于非法储存、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对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法律依据适用《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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