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3月起施行 立法固化人才工作成功经验 解决制约人才发展矛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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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作者:雷风雨编辑:孙畅2024-01-27 07:42:30

内容提要:26日,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此举通过立法固化人才工作的成功经验,解决制约人才发展的矛盾问题,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助力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

天津北方网讯:26日,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此举通过立法固化人才工作的成功经验,解决制约人才发展的矛盾问题,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助力实施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

  条例分七章,共六十一条。根据条例,本市加强人才培养开发。明确突出完善基础研究人才、前沿技术研究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的培养机制,加大培养支持力度。明确大力培养开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法治、金融、乡村振兴等各领域各方面的专业人才。

  条例规定,加强人才引进流动。明确破除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促进各类人才来津创新创业。明确优先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支持引进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师、高技能人才、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等,畅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来津和留津就业创业渠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引进,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的协作,服务雄安新区建设,促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畅通人才流动渠道,支持人才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间交流,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农村等基层一线流动。

  该条例完善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明确推动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用人制度,使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实现。明确人才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四唯”倾向,明确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多元的人才评价机制。明确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方式,合理确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鼓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对人才进行激励。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依法保护各类人才的合法权益,建立人才服务专线,确保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涉及人才权益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明确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资金的法律责任。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津云新闻编辑孙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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